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員小字第22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魏嘉建
被 告 王銘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6,513元,及自民國96年3月16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18.15%計算之利息,另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