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小字,110年度,200號
OLEV,110,員小,200,2021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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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員小字第200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郭銓賢
被 告 巫鴻振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員小字第20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110年9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年息1%機動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12月22日起至110年6月21日止,其逾期在6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員林簡易庭法 官 簡燕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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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