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司調字,110年度,335號
OLEV,110,員司調,335,20211008,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司調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大進等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或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明確認相對人黃大進、黃勝宏應就彰化縣○○市 ○○里○○路00號、彰化縣○○市○○里○○路○段00號,所為之贈與 行為及物權行為均應塗銷並回復登記於相對人黃大進所有。 惟查,聲請人所持理由依據顯然係民法第244條關於債權保 全性質之撤銷權行使,因其調解之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 情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 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 法律關係,並無從調解。且本院於110年9月17日通知相對人 有無到院調解意願,迄今均未回覆,實難期待全體相對人有 到院調解可能,更無調解實益。從而,揆諸首揭規定,爰以 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