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司調字,110年度,236號
OLEV,110,員司調,236,2021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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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司調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蕭伊伶

代 理 人 陳鎮律師
宋豐浚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胡芯惠等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實施查封 後,債務人就查封不動產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 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此為強制執行法第 113條準用第51條第2項所明定。乃查封係執行法院剝奪債務 人對其特定財產之處分權,改由國家取得處分權之執行行為 ,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對該特定財產即喪失處分權能。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應將其所有坐落彰化縣○○ 鄉○○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418建號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 聲請人云云。惟上開不動產業經本院110年度執全清字第148 號假扣押執行事件於民國110年9月22日通知地政機關辦理查 封登記在案,有彰化縣溪湖地政事務所查覆之土地及建物第 二類登記謄本在卷可稽。從而,揆諸前開規定,相對人就上 開不動產之處分權即受有限制,自無從對本件調解聲明為協 議移轉登記。是應認本件不能調解,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 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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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