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小字,110年度,363號
NTEV,110,投小,363,2021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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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0年度投小字第363號
原 告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訴訟代理人 陳羿霖
被 告 何泰興
何明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瑋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545號拋棄繼承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以被繼承人何志堅積欠債務為由,而被告、第三人何 玲珠及何志成為被繼承人何志堅之繼承人,向本院聲請對被 告、第三人何玲珠何志成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核發110 年度司促字第3409號支付命令。復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向本 院對於前揭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並辯稱被告已向本院聲明對 被繼承人何志堅拋棄繼承,該事件業經本院110年度司繼字 第545號受理中等語。是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545號拋棄繼 承事件之結果,攸關被告是否為被繼承人何志堅之繼承人, 自屬本件訴訟之前提,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該拋棄繼承 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 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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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