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小字,110年度,251號
NTEV,110,投小,251,2021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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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投小字第251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黃國基
劉遊燕
被 告 周偉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9,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於民國93年12月10日向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申請大眾MUCH現金卡使用,詎被告自94年11月起即未依約繳款,尚積欠新臺幣(下同)4萬9,000元及利息,復大眾銀行與原告合併,且由原告為存續公司,此有大眾MUCH現金卡申請書、現金卡約定事項、帳務明細表及債權計算表附卷,原告依現金卡契約請求被告清償借款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附表:(金額:新臺幣)
計息本金之金額 起日 訖日 週年利率 4萬9,000元 94年10月27日 104年8月31日 20% 104年9月1日 清償日 15%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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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