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小字第250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顏錦義
訴訟代理人 林建泓
被 告 林慶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18日上午9時55分在北港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因對被告送達不合法,為了保障當事人權益並力求程序 周延,本院決定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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