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10年度,402號
NHEV,110,湖簡,402,2021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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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402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潘璘婷
上列原告與孫發財即林美綠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萬4,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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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