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國產物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游建烽 住○○市○○區○○街0段00號
訴訟代理人 王靖雯 住○○市○○區○○街0段00號2樓
送達代收人 王冠宇
住○○市○○區○○街0段00號2樓
被 告 周敬哲 住○○市○○區○○○路0段00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 110年度湖簡字第1072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在
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34,465 元,及其中新台幣414,691 元自民國96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67% 計算之 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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