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0年度,1233號
CLEV,110,壢簡,1233,2021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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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1233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   告 上裕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偉民 
      蕭建森即蕭紋琦

 
      黃致凱 
被   告 陳偉民 
      蕭建森即蕭紋琦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亦定有明文。而合意管轄依有無排他性而言,固可 分為排他的合意管轄與併存的合意管轄,惟當事人既已合意 於法定管轄之外,另定合意管轄法院,解釋上應認有排除法 定管轄之意,故除另以文書明示法定管轄法院仍有管轄權外 ,應解為排他的合意管轄。又訴訟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 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 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依原告所提出被告所簽訂之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 書第33條約定:「本契約書以甲方(按即原告,下同)營業 所在地為債務履行地,本契約當事人及保證人合意因本契約 書所生之一切訴訟以甲方營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足見兩造業已合意就本件貸款契約 之爭議定原告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又原 告所營業所所在地為「臺北市中正區」,除據原告於起訴狀 中記載明確外,並有原告之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按,堪認兩 造業已合意就本件貸款契約之爭議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此外,本件復無其他文書足認法定管轄法院 仍有管轄權,應認當事人間之前開約定屬排他性之合意管轄



,揆諸前揭說明,原告即應向經合意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起訴,原告向本院起訴,顯屬有誤,爰依職權將本件以 裁定移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育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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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裕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