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1169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李曉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金貴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事件,原告
應聲請閱卷,並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繼承人詹彩柳之繼承人間就其遺產所為
之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應以該協議之全體繼承人為被
告,其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並應以該被繼承人所遺全部遺
產整體為撤銷標的。原告應速聲請閱卷,並以適格之當事人
為被告,補正正確被告姓名、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正
確訴之聲明,及以該被繼承人之全體遺產為撤銷標的。
二、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正確被告
姓名、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
提出繕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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