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七十四號
聲 請 人 台灣特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二七一六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維心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林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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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二七一六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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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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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亞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台灣省合作金庫忠孝│八十八年五月十日 │壹佰壹拾玖萬零陸│0000000 │六個│
│ │司 │支庫 │ │佰陸拾陸元 │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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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亞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台灣省合作金庫忠孝│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玖拾壹萬伍仟玖佰│0000000 │七個│
│ │司 │支庫 │ │陸拾壹元 │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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