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89年度,74號
TPDV,89,除,74,2000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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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七十四號
  聲 請 人 台灣特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二七一六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維心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林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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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二七一六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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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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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亞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台灣省合作金庫忠孝│八十八年五月十日   │壹佰壹拾玖萬零陸│0000000 │六個│
│ │司        │支庫       │           │佰陸拾陸元   │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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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亞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台灣省合作金庫忠孝│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玖拾壹萬伍仟玖佰│0000000 │七個│
│ │司        │支庫       │           │陸拾壹元    │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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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特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