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法官迴避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聲字,110年度,96號
SJEV,110,重聲,96,2021101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聲字第96號


聲 請 人 黃文潭 



上列聲請人對本院110 年度重司小調字第202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聲請法官、書記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 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據而聲 請法官迴避者,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 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 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 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 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457 號判例意旨參照)。且當事人以上開原因聲請法官迴避者, 依同法第34條第2 項、第284 條規定,應自為聲請之日起三 日內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意旨僅泛言聲請承辦系爭調解事件之景股法 官及書記官陳芊卉迴避等語,然並未具體指明該法官、書記 官對於系爭事件有何應自行迴避之事由,亦未釋明該法官、 書記官於系爭事件之訴訟標的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相對 人有何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有何其他特別情形,客觀上足 疑其將為不公平之審判,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書記官迴避 ,其所舉之原因與上述情形未合,復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 據以釋明之。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 彭松江

法官 趙義德

法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