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652號
原 告 田浩銘
訴訟代理人 戴維余律師
被 告 賴郁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一0年度親字第三四號否認子女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0 年度親字第34號否認子 女事件民事訴訟是否成立為據,而該事件仍在審理中尚未終 結,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