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790號
原 告 蔡清福即道法法律事務所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KUZNETSOVA
ANNA(中文姓名:古佳蓮)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1,6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外,尚應補繳1,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