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0年度,1723號
SJEV,110,重簡,1723,2021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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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723號
原   告 夏麗香 
      洪瑞淇 
      蘇鳳儀 
      蘇寶玉 
      許吳麗英

      許貽婷 
      許巧明 
      洪素瑛 

      陳國賢 
      陳蕙鈴 
      黃月美 
      曾秀球 
      陳美麗 
      陳美華 
      陳美英 
      李文興 
      李陳欣燕
      李文達 
      胡吳淑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鐵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劉春桃等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 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又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張鐵民
所提出之委任狀均為影本,於法未合,自應補正全部原告所提出
委任狀之原本。另張鐵民倘不具有律師資格,並應釋明與各該原
告有無親屬關係,或提出堪為本件訴訟代理人之相關證明以為釋
明,以供本院審核是否許可其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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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