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665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律師
複代理人 周庭安
被 告 陳瑞益
被 告 陳志仁
被 告 陳鴻其
被 告 陳慧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6,963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