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0年度,1665號
SJEV,110,重簡,1665,20211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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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665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律師
複代理人  周庭安
被   告 陳瑞益
被   告 陳志仁
被   告 陳鴻其
被   告 陳慧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6,963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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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