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0年度,1658號
SJEV,110,重簡,1658,2021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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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658號
原   告 陳沅榜

訴訟代理人 陳育瑄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曹哲瑋律師
被   告 王普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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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