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0年度,1579號
SJEV,110,重簡,1579,2021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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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579號
原   告 吳季玲
被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宏謀
訴訟代理人 林木春
訴訟代理人 林芳躍
被   告 黃偉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1,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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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