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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0年度,1145號
SJEV,110,重簡,1145,2021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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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145號
原   告 吳良斌 

被   告 名人凱旋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慕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名人凱旋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應由陳慕貞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 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 ,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 0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法定代理人為吳春娟,嗣於民國110 年8 月1 日變更為陳慕貞,依前揭規定,本院依職權命陳慕 貞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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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