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建簡字第66號
原 告 楊金土
被 告 李依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於民國110年10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 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8,500元及自民國109年2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110年9月30日 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25,40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此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 ,應予准許。又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委託原告自民國109年1月6日起至109 年2月1日止,至原告坐落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0 號房屋施作裝潢工程,原告依約完成施作完畢,被告竟拒不 付款,迄今尚積欠工程款125,400元。嗣原告提起刑事詐欺 告訴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調偵字第2311號受理在 案,在該案調解過程中及事後兩造LINE對話紀錄,被告均表 示願意支付上開工程款125,400元,詎迭經原告催討,仍未 獲置理。為此,爰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事實,業據提出報價單、LIN E對話紀錄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調偵字第23 11號不起訴處分書乙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 卷宗核閱屬實,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
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 ,自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系爭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工程 款125,400元及自110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