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3057號
原 告 財升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霈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技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6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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