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0年度,3057號
SJEV,110,重小,3057,2021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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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3057號
原   告 財升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霈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技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6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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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財升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技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