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2691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游純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偲綺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5
8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3 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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