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0年度,2548號
SJEV,110,重小,2548,2021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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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2548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謝儀馨 
被   告 黃冠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陸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非大額存款)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一(目前為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機動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依兩造間所簽訂之個人貸款專用借據第4 條第1 項、第2 項、第4 項約定,本借款適用之指標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非大額存款)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自借款日起至民國112年5月14日止,按指標利率加碼年利率1%(立約日為年利率1.845%)機動計息,借款人同意指標利率調整時,自調解生效日起,改按調整後之指標利率加原約定碼距重新計算,並於第6條約定:「借款人到期(含視為到期)未能依約清償本金時,本金部分應自到期日(含視為到期日,分期攤還者自約定攤還日)起按第四條約定之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遲延利息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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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