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0年度,2351號
SJEV,110,重小,2351,2021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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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235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J 
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 
被   告 冠美刺繡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明全 

被   告 林惠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參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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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美刺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