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0年度,2237號
SJEV,110,重小,2237,2021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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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2237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韓奇峰 
訴訟代理人 李孟軒 
被   告 楊立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
月1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8,773元,及自民國110 年
5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780元 ,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車輛,於民國10
8 年5 月3 日15時57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路000 號
時,因跨越分向限制線行駛且飲酒超標後仍駕車,而與原告
承保由訴外人謝天玉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下
稱系爭車輛)發生碰撞,造成系爭車輛受損,案經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三重派出所派員處理在案。嗣後系爭車輛
送往維修,經原告所屬承辦理賠業務人員核算後,依發票實
付應理賠金額為88,331元(工資16,924元、烤漆23,448元、
零件47,959元),原告遂依保險契約條款約定事項賠付。為
此,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91 條之2 、保險法第53
條第1 項保險代位請求權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求為
  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88,33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
  陳述。
四、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
  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初步分析研判表、行車執照、維修估
 價單、系爭車輛照片、統一發票在卷為憑(本院卷第15至35
  頁),核與本院職權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調閱之系
 爭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內容相符。又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
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
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按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雖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
  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
 折舊)。本件原告支出之修復費用,依上開維修估價單所示
,其中工資16,924元、烤漆23,448元、零件47,959元。又系
  爭車輛係107 年3 月出廠此有行車執照可參(見本院卷第19
  頁),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
 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 年,依定率遞減法
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 ,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
條第6 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
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 月者,以1 月計」,系爭
車輛自出廠日107 年3 月,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08 年5 月
3 日,已使用1 年2 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
為28,401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加計工資16,924元、烤
漆23,448,總計為68,773元。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8,7
7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0 年5 月21日(本
院卷一第69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
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請求,則屬無據
,予以駁回。
七、本判決第一項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9、第79條
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即第一審裁判費),由
被告負擔780元,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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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47,959×0.369=17,697
第1年折舊後價值 47,959-17,697=30,262
第2年折舊值 30,262×0.369×(2/12)=1,861
第2年折舊後價值 30,262-1,861=2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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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