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0年度,2184號
SJEV,110,重小,2184,2021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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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2184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瑞德
訴訟代理人 黃于珍
訴訟代理人 劉亭妤
     
被   告 周宏茂


訴訟代理人 林妤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0年10月27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叁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領
一、原告主張:其所承保、訴外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由訴外人吳連勝駕駛之車號RBZ-6363號租賃小客車(下稱系 爭車輛),於民國108年4月9日8時51分許,遭被告駕駛車號 AXU-2986號自用小客車,因向右變換車道時不讓直行車先行 及未注意安全間距之過失致撞擊受損,因而支出修復費用新 臺幣(下同)15,300元(工資暨塗裝),原告已依保險契約 約賠付被保險人該修復費用,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為此, 爰依於侵權行為及保險法代位權及之法律關係,聲明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15,3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等事實,業據其提出 有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 判表、估價單、車損照片、統一發票等為證,雖被告具狀辯 稱:依事故現場圖並無限制被告變換車道,且吳連勝開車亦 未注意車前狀況,且修車統一發票已離事故日約1個半月又 未計算折舊等語。惟按「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 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 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六、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道 路安全規則第98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於事故發



生處理員警詢問時陳稱:「當時我駕駛自小客(AXU-2986) 行駛於新北大道7段往台北方向的內側車道,於肇事地點時 ,我打方向燈轉準備切至中間車道,但沒有注意中間車道的 自小客RBZ-6363就和對方發生擦撞而肇事。」等情,此有卷 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附卷 可參,足見本件交通事故之發生係被告駕車從內側車道欲變 換至中間車道時,未禮讓直行之系爭車輛及未注意其與系爭 車輛之安全間隔所造成,被告自有過失責任。又按當事人主 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 第277條前段有明文規定。本件被告迄未舉證證明吳連勝有 何未注意車前狀之過失。此外,參諸原告提出之修車估價單 所載維修項目核與系爭車輛車損照片之受損部位相符,是以 原告就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已盡相當證明之責,而被告就其 反對之主張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故被告上開辯解, 均無可採,就本件事故之發生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甚明。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 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另被保險 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 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 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 金額為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及保險 法第5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 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 條之適用。而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 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 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本件系爭車輛因被告 之過失受損,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已如前述。查系爭車 輛受損所需修復費用15,300元,均屬工性質,無折舊問題, ,被告應全額賠償。
三、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法代位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15,3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9月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另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併依職權確定由敗訴之被 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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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