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0年度,2175號
SJEV,110,重小,2175,2021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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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217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涂明智 
被   告 林垂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30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9,998元,及自民國110 年 2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 %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110 年3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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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