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10年度,575號
FSEV,110,鳳補,575,2021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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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575號
原   告 弘宇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宇廷 
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聲請對債務人蕭舜元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
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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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弘宇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