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小字,110年度,985號
FSEV,110,鳳小,985,2021091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小字第98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徐良一 
被   告 王子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籍設臺北市中山區,有被告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 第1 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 記 官

1/1頁


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