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小字,110年度,823號
FSEV,110,鳳小,823,202109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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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小字第8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呂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慶安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0 年7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本訴部
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 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56,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 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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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