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小字,110年度,812號
FSEV,110,鳳小,812,202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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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鳳小字第81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郁婷 
      曾玟玟 
被   告 鄭棟樑(原名鄭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肆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陸仟玖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肆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柒仟肆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及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捌萬貳仟玖佰零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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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計算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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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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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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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