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鳳小字第73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黃靜美
陳麗智
柯易賢
被 告 曹本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陸佰參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玖仟壹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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