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簡字第740號原 告 洪進財 訴訟代理人 洪雅玲 被 告 廖敏榮 廖文章 廖雅雯 廖進在 廖芃穎 廖玟翔 廖彩伶 郭廖永雪 許維浩 許維宸 廖李是 廖梅杏 廖朱日信兼上列12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廖玟欽 被 告 謝惠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一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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