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繕漏水等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109年度,171號
FSEV,109,鳳簡,171,202109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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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簡字第1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牟香蓮 
訴訟代理人 貢逸民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楊錫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錫蕙間請求修繕漏水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0 年7 月14日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00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8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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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