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8號
原 告 德林報關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巫麗雲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代 表 人 蘇志勳
參 加 人 興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盧國烽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使用執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興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不服被告核發民國109年6月10日(109)高市工建 築使字第01185號使用執照予參加人,循經訴願程序後,提 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撤銷上述使用執照。因本件訴訟之結 果,如認原告有理由,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 害,自有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孫 國 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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