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醫療費用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0年度,1737號
KSEV,110,雄補,1737,2021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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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737號
原   告 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訴訟代理人 劉乃綺 
一、原告因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志國等3 人發支
  付命令,嗣於民國110 年8 月16日就許志國部分撤回,惟被
  告林莊岳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802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 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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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