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0年度,1725號
KSEV,110,雄補,1725,202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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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725號
原   告 江振復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清旭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884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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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