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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0年度,1723號
KSEV,110,雄補,1723,2021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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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723號
原   告 周瑜彬 
被   告 達裕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俊吉 
被   告 郭怡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裕國際行銷有限公司等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
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定有
明文。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應解除契約並賠償原告精神損失,
即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42,000 元,備位聲明為被告
郭怡涵應給付原告42,000元。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
以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142,000 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55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
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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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裕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