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0年度,1677號
KSEV,110,雄補,1677,2021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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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67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朱偉清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
  應於文到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㈠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訴訟
  標的價額應依系爭建物之交易價額按被告朱偉清所占應繼分
  比例計算,與原告主張之債權額(請依執行名義內容,併計
  至起訴時即民國110 年9 月10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臺灣高
  等法院109 年法律座談會第17號提案研討結果參照),兩者
  以較低者為計算基準;請原告提出系爭房屋現值證明或1 年
  內稅籍繳納資料證明到院;另併請詳列自行核算應補繳納裁
  判,及裁判費費用價額之計算式及依據。
 ㈡請補正系爭之小港區港和段二小段2462建號建物(門牌號碼
  小港區信義二路37號2 樓)之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
  引( 請連同基地部分) ,並需包括有土地及建物標示部、所
  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暨其餘繼承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號
  碼,。
 ㈢依建物登記謄本所示補正其餘被告之完整姓名、身分證字號
  及正確之聲明,並提出全體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及遺產總額之相關
  資料,如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遺產稅申報書等。
 ㈣併請依上開資料陳報後補正正確之聲明( 請依被告人數補正
  繕本)。
二、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條、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未列明全體被
  告之全名及身分證號碼等得為辨識之資料,本院無從特定原
  告起訴之對象為何人,爰定期通知原告補正,原告如逾期未
  補正上開事項,將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起訴書狀未蓋用公司及法代印文,起訴格式亦不合法,
  請併為補正。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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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