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615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原告與債務人楊晏如(原名:楊采燕)間請求清償分期款事
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以外
,尚餘500 元未繳。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436 條第
2 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