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0年度,1605號
KSEV,110,雄補,1605,2021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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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605號
原   告 廣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坤灝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馬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
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28日核發110
年度司促字第16737 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0 年8 月2 日送達
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
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 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
,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繳納
到院,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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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馬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鐸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