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534號
原 告 風雲人物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原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高華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萬6,080 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