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0年度,1523號
KSEV,110,雄補,1523,2021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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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523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正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87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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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