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0年度,1417號
KSEV,110,雄補,1417,2021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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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417號
原   告 超進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水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惟升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
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4萬5,53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550 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
繳1,0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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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超進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惟升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