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0年度,1132號
KSEV,110,雄小,1132,202109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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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11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馴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
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8 月20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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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