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補字,110年度,159號
KSEV,110,雄司補,159,2021092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農會

法定代理人 蘇榮慶 
代 理 人 陳怡融律師、陳衡以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進川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
  請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
  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
  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