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補字,110年度,127號
KSEV,110,雄司補,127,2021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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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英君 


相 對 人 黃任鴻
相 對 人 郭銘育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
  繳納調解聲請費,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連帶給付新台幣(
  下同) 164,431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完畢之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164,431 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
  ,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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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