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聲字,110年度,152號
KSEV,110,雄司聲,152,2021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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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聲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鉅昕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梅花 


相 對 人 上綸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朝陽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寄發催告限 期履行暨解除契約之存證信函,惟分別經郵局以「招領逾期 」為由退回,爰依法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等語。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所謂「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係指已用相當之方法探查,仍不 知其應為送達之處所者而言(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272 號 判例參照)。次按,對公司之送達應以其法定代理人為應受 送達人,至於其送達之處所,依民事訴訟法第136 條第1 、 2 項規定,應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行之,亦得於當事人本 人即公司之營業所行之(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抗字第2491號 裁定參照)。
三、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發催告限期履行暨解除契約之存 證信函,經郵政機關投遞未果,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有聲請人提出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存證信函、退件信封與 回執等影本為證。次查,相對人上綸營造有限公司及其法定 代理人簡朝陽,經本院依職權發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 局、鳳山分局協助查訪結果,相對人設立地址公司已無營業 ,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亦未實際居住於戶籍地址,有高市警 苓分偵字第11072880800 號、高市警鳳分偵字第 11073571000 號函附卷可稽,是相對人確屬送達處所不明,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核與前揭法條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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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鉅昕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綸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