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繕漏水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9年度,2180號
KSEV,109,雄簡,2180,2021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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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2180號
原   告 吳宗祐 
訴訟代理人 黃國瑋律師
被   告 沈武山 
被   告 棋琴五重奏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瑋鋐 
訴訟代理人 江安彥 

上列當事人間修繕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定民國110 年10月21日上午9 點30分於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收受裁定7 日內陳報下列事項並準備繕本逕送被告: ㈠鑑定報告估算之修復項目與原告主張之估價單項目不同,就 不同修復項目之部分是否欲在本件請求。
㈡承上,倘就估價單項目與鑑定報告不同之項目欲為請求,應 就下列項目為詳細說明並提出事證:
1.拆除衣櫥、梳妝檯、客廳天花板含搬運工資部分,應提出拆 除前樣貌照片等,並敘明拆除原因,且應將衣櫥、梳妝檯、 客廳天花板分別估價,再於鑑定報告附件4-1 或5-1 之平面 圖上標記估價欲拆除之衣櫥、梳妝檯、客廳天花板之具體位 置。
2.木作( 衣櫥、梳妝檯、客廳天花板) 部分,應將衣櫥、梳妝 檯、客廳天花板分別估價並分列工資材料費用。 3.其它原告認得佐證請求之相關事證。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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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